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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自愿改变航程

发布时间:2013/03/06 00:00:00  点击次数:

非自愿改变航程

 

a.为旅客安排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签转给其他承运人;

 

b.改变原客票载明的航程,安排承运人的航班或者签转给其他承运人,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;

 

c.协助旅客安排膳宿、地面交通等服务,始发地旅客的费用由旅客自理。

 

 

因下列情况之一,造成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的,应当按照承运人规定免费为旅客提供休息场所、饮料、食品、膳宿或者其他承运人认为必要的服务:

 

a.承运人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取消;

 

b.承运人的航班未在旅客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降停;

 

c.承运人未合理地安排班期时刻飞行;

 

d.承运人未提供旅客事先已定妥的座位;

 

e.承运人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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