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李赔偿责任范围如下:
1.旅客的托运行李在航空公司承运过程中,如发生遗失、损坏、污染、短缺或延误运输,应负赔偿责任;客舱行李(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费携带物品)如发生损失,除能提出证明是航空公司的过失所造成外,不负赔偿责任。
2.托运行李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中的任何物件毁灭、遗失、损坏或者延误的,则航空公司只能按该包件损失的重量在全部重量中的比例承担责任;但是,因托运行李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、遗失、损坏或者延误,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,则在确定赔偿责任限额时,航空公司将把该份行李票内所列行李的总重量考虑在内。
3.由于下列情况造成托运行李的损失,航空公司不负赔偿责任:
a.自然灾害或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;
b.由于旅客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、政府规章、命令和旅行条件的规定,或由于行李本身的缺陷或内部物品所造成的;
c.行李内装有按规定不能夹入托运行李内运输的物品,如易碎、易腐物品、货币、贵重金属、珠宝、金银制品、票证、有价证券、重要文件和其他贵重物品发生的损失,不论是什么原因所造成,只能按普通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。
d.航空公司不受理旅客本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索赔,除非此人取得旅客本人签名的授权书。
e.旅客的责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