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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李寄存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3/03/06 00:00:00  点击次数:

1、行李寄存上班时间为早航起飞前90分钟至当日出港航班结束。

 

2、寄存行李以件数为计算单位,行李按一个收费周期(24小时)计算收费,不足一个收费周期的按一个收费周期计算收费;

 

3、工作人员对 没有通过安全检查的行李一律不予寄存。

 

4、行李寄存处禁止收存下列物品:

 

(1)易燃易爆、易腐品、毒害、放射性物品、易污染物品

(2)文物、贵重金属、标有密级的文件、图纸和其他资料

(3)现金、有价证券、金银首饰、贵重物品、鲜活动、植物等不适寄存的物品

(4)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。

 

5、行李客户联为旅客提取行李的凭据,如旅客遗失,应尽快凭有效证件前来挂失,如在挂失前发生财产损失,本处概不负责。

 

6、旅客提取行李时必须提供行李客户联,经与拴挂在行李上的存根联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行李提取,如发生遗失,旅客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及相关信息,并对物品信息描述准确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行李提取。

 

7、他人代取行李,必须提供寄存人留下的信息及代取人的有效证件等,经核对无误后,方可办理行李提取。

 

8、寄存行李, 必须约定保存期。超过保管期限1个月无人领取的行李,由寄存处登记造册,转交遗失物品处妥善保管。

 

9、对于旅客主动声明放弃或到期后仍未领取的行李,按照规定存放最长时间为一个月,超过一个月转为遗失物品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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