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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行李寄存收费补充规定

发布时间:2013/03/06 00:00:00  点击次数:

 

根据国家航空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旅客乘机禁止随身携带化妆品、打火机、各种酒类、刀具、小型工具等特殊物品。为方便旅客寄存特殊物品(特此声明:特殊物品最多不得寄存一个月),必须经过安全检查通过后方可寄存,行李寄存收费规定如下:

 

1、 化妆品每瓶按一个收费周期(24小时)计算收费,收费标准为5元,不足一个收费周期按一个收费周期计算收费;

2、 打火机每个按一个收费周期(24小时)计算收费,收费标准为5元,不足一个收费周期按一个收费周期计算收费;

3、 各种酒类每瓶按一个收费周期(24小时)计算收费,收费标准为5元,不足一个收费周期按一个收费周期计算收费;

4、 刀具、小型工具每把按一个收费周期(24小时)计算收费,收费标准为5元,不足一个收费周期按一个收费周期计算收费;

5、 行李寄存工作人员有权拒存易燃、易爆、易碎、易腐、毒害、易污染、放射性物品,有权拒存现金、合同、保密文件、有价证劵、金银首饰、贵重物品、鲜活动植物等不适寄存物品;

6、 行李票为旅客提取行李的依据,应妥善保管,如发生遗失,应尽快凭有效证件前来挂失,如在挂失前发生财产损失,本处概不负责;

7、 如因工作人员疏忽造成旅客财产损失,未提前声明保价的最高赔付人民币200元。

    下一篇:行李寄存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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