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枪支、军用或警用器械类(含主要零部件),包括:
a.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
b.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、发令枪等。
c.其他枪支:样品枪、道具枪等。
d.军械、警械: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、刺刀等。
e.国家禁止的枪支、械具: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电击器、防卫器等。
f.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2.爆炸物品类,包括:
a.弹药:炸弹、手榴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雾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和子弹(空包弹、战斗弹、检验弹、教练弹)等。
b.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非电导爆系统、爆破剂等。
c.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、爆竹等。
d.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3.管制刀具:
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发实施的《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》中所列出的刀具,包括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、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单刃,双刃、三棱尖刀等。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、使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,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、使用。
4.易燃、易爆物品,包括:
氢气、氧气、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;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;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;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等易燃液体;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等易燃固体;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等各种无机、有机氧化物。
5.毒害品:
包括氰化物、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。
6.腐蚀性物品:
包括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液蓄电池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等。
7.放射性物品:
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。
8.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:
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。
9.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
10.我国解除对飞美航班旅客随身携带普通打火机的限制,但“火炬式打火机”并不在此解除限制的范围内。由于该类打火机火焰燃烧状态非常强烈,短时间内温度可以达到2500度,对飞行安全存在较大威胁,旅客携带此类打火机登机仍将不被允许。